离婚财产特定财产(如房产)增值部分怎么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以及在此期间财产的自然增值。对于房产这类特定财产的增值,关键在于区分是因市场自然因素导致的增值还是因一方或双方的特别贡献(如装修、还贷等)所致。自然增值部分一般视为共同财产;若能证明增值主要归功于一方的特殊贡献,则该方可能有权要求更多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特定财产(如房产)增值怎么分?
关于特定财产(尤其是房产)增值的分配问题,主要涉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当房产增值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其增值部分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进行公平分割。如果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的处理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有对方的贡献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的计算与分配需依据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原则,并严格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